2017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工作
2017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《关于实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、残疾儿童、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》(深财教〔2012〕84号)文件执行,具体通知如下:
一、资助对象、项目和标准
(一)资助对象。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就读,具有深圳市户籍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(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、低保边缘、临时救济家庭)的儿童、残疾儿童、孤儿和烈士子女。以上资助对象不重复享受。
(二)资助项目和标准。资助项目为保教费资助,资助标准: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每生每月350元(每年按10个月计算,下同),孤儿以及烈士子女每生每月700元。受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每月保教费收费低于资助标准的,按实际缴纳的保教费金额予以资助。
凡已享受此保教费资助的不再享受“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计划”政府补贴。
二、申报流程和时间安排
(一)家长申请阶段(9月25日—10月27日)
符合条件的儿童家长向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,并提交以下资料:
1.《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、残疾儿童、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申请表》(表一)
2.家庭经济困难、残疾儿童、孤儿和烈士子女的相关证明;
3.儿童及家长的户口簿复印件;
4.家长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。
(以上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)
提醒:上学期已经成功申领困难资助的学生,家长只需要填报申请表,不用再上交资格审核材料。
(二)幼儿园初审阶段(9月25日—10月27日)
幼儿园负责对家长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,填写《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、残疾儿童、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登记表》(表二)一式三份(幼儿园留存一份、两份报主管部门盖章),与家长提交的资料及复印件、本园收费备案表复印件一并报送学前教育科。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,逾期不上报视为无符合条件资助对象,将不予受理材料,后果自负。
(三)资助经费发放阶段(时间另行通知)
区教育行政部门复审幼儿园上报材料后,向区财政申请经费。资金下拨后,幼儿园通知家长凭身份证和保教费缴费收据签领,资助经费发放完毕后,幼儿园填报《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、残疾儿童、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经费领取汇总表》(表四)一式三份,一份幼儿园留存备查,另两份分别上报主管单位和区教育局备案。